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330號原告乙○
1樓訴訟代理人 劉衡慶 律師
何宗翰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肆拾伍萬陸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伍仟貳佰伍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本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25日
書記官陳淑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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