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25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57號

原告塞席爾商康世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亨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醫策經管教練諮詢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票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67,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3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4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4日

書記官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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