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57號
法定代理人 陳亨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醫策經管教練諮詢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票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67,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3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4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4日
書記官林怡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57號
法定代理人 陳亨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醫策經管教練諮詢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票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67,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3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4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4日
書記官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