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衛字第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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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10年度衛字第12號

聲請人甲○○住○○市○○區○○○街○段000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甲○○聲請意旨略以:並無不可控制之行為或情緒,亦無違反法律或善良風俗之思考或想法,爰請求停止強制住院。

二、按所謂精神疾病,指思考、情緒、知覺、認知、行為等精神狀態表現異常,致其適應生活之功能發生障礙,需給予醫療及照顧之疾病;其範圍包括精神病、精神官能症、酒癮、藥癮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精神疾病者;所謂嚴重病人,指病人呈現出與現實脫節之怪異思想及奇特行為,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經專科醫師診斷認定者;嚴重病人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經專科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而拒絕接受全日住院治療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予以緊急安置,並交由二位以上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進行強制鑑定;強制鑑定結果,仍認有全日住院治療必要,經詢問嚴重病人意見,仍拒絕接受或無法表達時,應即填具強制住院基本資料表及通報表,並檢附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之意見及相關診斷證明文件,向審查會申請許可強制住院;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1款、第4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前段、第3項規定甚明。

三、查甲○○於民國110年4月30日凌晨,在便利商店持長型尖銳物攻擊路人,經強制送往三軍總醫院北投分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該院精神科醫師診斷後,認為:「甲○○當兵時,疑似因精神症狀干擾,曾住院治療,辦理因病停訓,當時診斷疑似為思覺失調症,病識感不佳,無法規則門診服藥與追蹤。000年0月出現明顯怪異妄想症狀(覺得有老鼠跑進棉被、電腦及手機被駭客入侵,盯著牆壁表示要抓駭客等),並有怪異行為(查詢路過家門之人來歷、證件、在路上做氣功揮舞指揮交通等);110年4月30日凌晨在便利商店持尖銳物(疑似瑞士刀)沿路敲擊抵住路人手臂之行為,對方不從,即從後用力刺破路人飲料,朝路人噴灑酒精,並表示那是事前儀式,接著言語持續離題、個性鬆散,多無法切題連貫,故由警消送至本院急診;因甲○○呈現脫離現實之怪異思想及奇特行為,屬嚴重病人,有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經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甲○○拒絕接受,乃自110年4月30日起緊急安置。」有衛生福利部函附之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基本資料暨通報表、精神疾病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北投分院急診病例可憑。復經該院申請強制住院許可,經衛生福利部精神疾病強制鑑定強制社區治療審查會(南部地區)審查許可,審查許可結果亦認:「甲○○有明顯幻聽、妄想、脫離現實之情事,有傷害他人之虞。」有審查會議記錄、申請強制住院及延長強制住院案件審查表、衛生福利部審查決定通知書可佐,則關於甲○○之強制住院決定,自屬合於法律規定。甲○○既有強制住院之必要性,審查認甲○○應予強制住院治療,即無不合,甲○○請求停止強制住院,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

家事庭法官王伯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黃郁庭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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