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士聲字第71號
聲 請 人 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莊頭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乙○○、丙
○○、 莊浩欣 即 莊明宗 之遺產管理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查:
(一)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台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聲請費,逾期不繳,
駁回其聲請。
(二)聲請人未於聲請狀內附上相對人莊頭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相對人乙○○之最新戶籍謄
本正本、聲請本院為公示送達之意思表示文件、及以全部
相對人或相對人公司法定代理人戶籍地址為送達地址之退
件信封或寄件回執,請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
補正上開所有文件,否則本件無從依法准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麗如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