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簡字第197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字第1976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8年7月9日上午9時23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第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郭宜芳
  書 記 官 林芊蕙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参拾伍萬零玖佰壹拾参元,及其中新臺幣
参拾貳萬伍仟貳佰陸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五個月以內者
,按每月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
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卡戶本金利息及相關費用查詢
及分期未入帳查詢、歷史帳單查詢、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
約定條款等影本各1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
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
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林芊蕙
法官郭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王聖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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