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8年度士簡字第1066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士簡字第1066號
原   告 三芝熱帶嶼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二日上午九
時四十二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 陳介源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鄭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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