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小字第3277號
原告 郭慧年
上列原告與被告 羅吉翔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
書記官林宜宣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小字第3277號
原告 郭慧年
上列原告與被告 羅吉翔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
書記官林宜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