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八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八十八年度聲沒字第四三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安非他命壹點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簽結。惟扣案之安非他命一.五公克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屬違禁物。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安非他命一.五公克,係違禁物,依首揭說明,均應予沒收銷燬之。爰依刑法第四十條後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一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鄭文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廷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一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