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36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36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3699號債權人 魏喜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森賢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供所有支票退票理由單影本;若無,請依票據以外之法律關係請求(例如:借貸關係),並請改依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二、請表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應分別自提示日即退票日起算利息),若是借貸關係未約定得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2年9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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