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36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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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36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3698號債權人 魏喜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勢景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六紙支票之退票理由單影本。
二、表明利息起算日【本件係請求給付票款,利息應自提示日(即退票日)起算】。
三、本件票號AJ0000000、0000000號支票之發票人均非債務人黃勢景,請表明請求債務人黃勢景給付票款之依據為何?或具狀就上開票款更正債務人為發票人 顏寶 。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2年9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