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358號原告聯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傳芳 訴訟代理人 鄭勵堅 律師
李佳玲 律師被告 魏建維 訴訟代理人 李哲賢 律師被告 周開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五項應增列「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貳、實體方面,既已明載「至原告敗訴部分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等語,是主文欄第5項確有漏列有如主文所示記載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振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書記官林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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