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6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624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昆寶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6553號),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就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適用簡式審判程序,前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嘉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1日
書記官黃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