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6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603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明賢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緝字第
258、259、261號、101年度偵字第5003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1年10月29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審理,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0月1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簡仲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1日
書記官潘宜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