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聲保字第1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聲保字第1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19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ALWILEATEMIA男(上列受刑人因傷害致死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2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ALWILEATEMIA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ALWILEATEMIA前犯傷害致死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6月,嗣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6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31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至受刑人係印尼籍,是否適用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1第1項所定「對於外國人保護管束者,得以驅逐出境代之」規定,核屬檢察官執行保護管束處分之職權,非本院審究範圍,併予敘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6月1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政庭
法官施柏宏法官毛妍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6月15日
書記官陳建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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