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聲減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減字第38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壹所示之罪,應減刑,詳如附表所載,與附表編號貳、叁、肆所示已減刑或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貳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1所列日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2、3、4所示已減刑或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沒收不適用該條例之規定,本件原確定判決對受刑人所諭知之沒收不在減刑之列,附此敘明。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13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葉明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5月13日
書記官施秀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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