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繼字第27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繼字第2780號聲請人 林秀昭 上列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抗告人就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24日所為之107年度司繼字第2780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又受裁定送達之人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非訟事件法第42條第1項本文亦有明文。另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抗告程序之規定,提起抗告如逾抗告期間者,原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1項規定。
二、經查:本院就上開107年度司繼字第2780號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所為之裁定,已於民國108年1月8日合法送達抗告人,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抗告人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抗告,亦即至遲應於108年1月18日提起抗告,現抗告人遲至108年1月24日始提起抗告,顯已逾抗告期間,其抗告自屬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楊雅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異議,並應繳納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
書記官張美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