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99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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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9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99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益軒律師
劉思顯律師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九十五年十月五日上午九時三十分續行審理,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9月2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朱光國
法官鍾堯航法官洪堯讚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柳寶倫中華民國95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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