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6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63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5年度聲沒字第5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袋重零點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於民國95年7月21日23時30許為警查獲,並扣得甲基安非他命一包(含袋重0.9公克)。茲因被告施用毒品之行為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惟扣案之前述甲基安非他命為違禁物,依法應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經核所附卷證,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26日
法官李秋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慕先中華民國95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