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141號原告甲○○上原告與被告丙○○、乙○○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7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7,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添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9月2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