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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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司執消債清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7號聲請人即債 梁秉樺 務人0000000000000000代理人 趙禹任 律師相對人即債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相對人即債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理人 柯易賢 相對人即債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王楷評 相對人即債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相對人即債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代理人 黃韻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於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因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債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此有本院民國112年度消債清字第279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次查,債務人名下無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有債務人陳報狀、債務人切結之報告書、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及本院依職權查調之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之財產、所得查詢結果、公路監理WebService系統-車號查詢車籍資料結果、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陳報狀等在卷可稽。復經本院調查,亦查無債務人名下有屬清算財團財產,堪認本件債務人無財產可供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經本院函詢債權人表示意見,其等就本件清算程序之終止未為反對之表示,有113年7月9日雄院國113司執消債清事一字第57號函、送達證書、債權人之陳報狀等附卷可憑。綜上可知,債務人無財產可供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8月20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余如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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