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0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86號原告 李振能 被告 程啟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足額裁判費: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同項但書第6款亦有明文。次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國112年12月1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明定,亦即請求起訴前之利息部分(計算至起訴前1日)應併算其價額。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441,706元,及自民國108年1月16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及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计算之利息,依上開規定,利息併計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8月7日,其金額如附表所示計算為878,862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878,8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8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4,850元,尚應補繳4,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儭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8月20日
書記官邱靜銘附表:
請求項目編號類別計算本金起算日終止日計算基數年息給付總額項目1(請求金額441,706元)1利息441,706元108年1月16日110年7月19日(2+185/365)20%221,458.08元2利息441,706元110年7月20日113年8月7日(3+19/365)16%215,697.75元小計437,155.83元合計878,86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