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8年度鳳秩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裁定    98年度鳳秩字第74號
移送機關 高雄縣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8
年8月18日高縣林警偵社字第098001062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
,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扣案類似真槍之玩具槍壹支沒入之。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8年8月16日上午。
(二)地點:高雄縣○○鄉○○○路○○○號金玉堂批發廣場。
(三)行為: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1支出入公共場
所,而有危害安全之虞,旋為警當場查獲。
二、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陳述。
(二)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相片。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5條第3款、第22條第
1項第1款、第3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4 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譚德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理由,
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周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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