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8年度桃簡字第73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簡字第733號
上 訴 人 長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8月
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500,1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65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
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若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辜伊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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