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簡字第60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600號
上 訴 人  劉嘉宏
被上訴人  德承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富松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0年9月30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7,691,650元,應徵第2審裁判
費251,6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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