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616號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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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616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103年度易字第616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婷琬上列被告因違反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3193號、第4158號),並聲請認罪協商,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認罪協商程序後,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16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9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黃玉齡書記官李噯靜通譯劉珍華點呼被告及訴訟關係人均未到庭。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有關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壹、主文 張婷婉 犯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之輸入禁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緩刑貳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一百二十小時義務勞務。
貳、犯罪事實要旨
被告明知五塔油(FivePagodsWhiteBalm)、泰國青草藥(TJINGTJAUBALM)、臥佛牌泰國青草藥膏(THAIHERBAL
BALM)等藥品,未經行政院衛生福利部核准輸入,係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所稱之禁藥,依法不得輸入、販賣,竟接續利用其於民國101年8月16日、同年10月3日親赴泰國旅遊之機會,自泰國購入五塔油(FivePagodsWhiteBalm)、泰國青草藥(TJINGTJAUBALM)、臥佛牌泰國青草藥膏(THAIHERBALBALM)等禁藥若干,夾帶於行李箱內,分別於同年8月20日、同年10月8日搭乘泰國航空公司TG636號、中華航空公司CI836號班機,將上開禁藥輸入臺灣,又接續於102年8月11日12時49分許、同日13時48分許、同年9月14日1時4分許,在位於彰化縣彰化市○○路○○○號之居所,利用電腦連線設備連接網際網路,以帳號「amazinggrace999」登入至露天拍賣網頁,刊登販售「【TJINGTJAUBALSEM】泰國青草藥膏」、「【FivePagodasWhiteBalm五塔油泰國五塔油】、「【THAIHERBALBALM】正牌臥佛牌!!!泰國青草膏」等訊息,供不特定人標購,而陳列上述藥品。嗣經民眾向彰化縣衛生局檢舉及員警佯裝買家下標購買而查獲。
叁、處罰條文:
藥事法第82條第1項之輸入禁藥罪及同法第83條第1項之明知為禁藥而販賣罪。但販賣禁藥之低度行為應為輸入禁藥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肆、其他注意事項:
(一)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院訊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二)本件如有前述可得上訴情形,而不服本判決時,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103年7月16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刑七庭
書記官李噯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