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家訴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家訴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分配剩餘財產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訴字第193號上訴人即被告 戴怡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林文科 因99年度家訴字第193號請求分配剩餘財產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42,5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2,2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書記官薛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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