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03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0370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債務人 趙紱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佰捌拾肆萬陸仟捌佰肆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趙紱誠於民國89年11月20日簽立借據一紙,向聲請人借款620萬元,並於民國89年11月20日交付款項,其借款期限為20年,有利息之約定,按年息3.225%計算,以每個月一期,分240期,按月攤付本息,如有一期未履行時,即視為全部到期,逾期交付借款本息,除按約定利率支付利息外,並按借據之約定,逾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20%加付違約金。
(二)詎上項借款債務人僅繳償至民國99年10月20日止,共尚積欠本金3,846,842元及應付利息、違約金,履經催索均未獲置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5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20370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趙紱誠│自民國99年1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三點│││260045││月20日起││二二五│││7元│││││├──┼───┼─────┼──────┼──────┼───────┤│2│新臺幣│趙紱誠│自民國99年12│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124638││月20日起││一五五│││5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趙紱誠│自民國99年1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60045││月2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7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新臺幣│趙紱誠│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24638││月2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5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