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交易字第5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交易字第5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交易字第56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婉婷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三十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廖婉婷之年齡、出生年月日應更正為「2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廖婉婷之出生年月日、年紀之記載經核與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有異,茲就此等錯誤依據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予以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交通法庭法官林學晴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簡雅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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