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6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破產和解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627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破產和解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破產和解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546,718元,應徵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未依期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文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
書記官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