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6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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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6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622號原告乙○○被告立蹟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739,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12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
書記官黃聖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