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5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5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14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拘役,應執行拘役壹佰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甲○○因重利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如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童淑芬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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