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257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2579號聲請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79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9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24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周祖民
法官趙子榮法官賴武志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10月24日
書記官施若娟┌───────────────────────────────────────┐│附表:97年度除字第257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1│1000││├──┼───────────────┼───────┼───┼────┼───┤│002│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