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154號抗告人即聲請人 魏高明
廖秀松 上列抗告人等就本院103年度聲字第1154號聲請迴避事件,抗告人等於民國103年11月26日以「民事聲明異議等狀」對本院於同年11月18日所為之裁定,表示不服之意,核其意旨,應係對本院原裁定提起抗告請求救濟之意。抗告人等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尚未據抗告人等繳納,茲限該抗告人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8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紀文惠
法官陳家淳法官羅立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8日
書記官林奕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