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1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162號原告 江添祥 被告 陳俞伶
盧瑞芳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7年度自字第11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陳述及其證據,均引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所提自訴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8日以
107年度自字第11號判決不受理在案。依前揭法律規定,原告提起之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以判決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王瑜玲
法官劉凱寧法官洪任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黃奎彰中華民國107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