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3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相對人即債務人林政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柒仟陸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五.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金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貳仟陸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九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