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4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博義 代理人 湯立鐘 相對人即債務人宗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江美玉 相對人即債務人 何宗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佰零陸萬壹仟柒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九五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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