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409號原告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被告台亞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李雪琴 人2樓被告 潘欽陵
潘春生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億壹仟捌佰萬元(利息、督促程序費用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零叁萬零陸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佰零叁萬零壹佰元。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份及繕本四份。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
書記官張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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