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9年台上字第71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搶奪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七一○九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因搶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二日第二審判決(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一七九七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八四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及第一審判決均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本件原判決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即被告搶奪罪刑之判決,駁回其在第二審之上訴,固非無見。惟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甲○○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六日死亡,此有台北市信義區戶政事務所函及其所附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本件被告既已死亡,揆諸上開說明,爰將原判決及第一審判決均撤銷,另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八條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七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莊來成
法官呂潮澤法官謝俊雄法官白文漳法官蘇振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