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16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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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16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原名王玉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9年度執聲字第29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益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秋明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減為│││││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7年1月9日│97年2月6日│94年8月16日起至│││││94年9月27日止│├────────┼────────┼────────┼────────┤│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97年度偵字│檢察署97年度偵字│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8758號│第8758號│第21286、28405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7年度訴字第3446│97年度訴字第3446│99年度簡字第654││事實審││號│號│號││├────┼────────┼────────┼────────┤││判決│97年11月19日│97年11月19日│99年9月9日│││日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7年度訴字第3446│97年度訴字第3446│99年度簡字第654││判決││號│號│號││├────┼────────┼────────┼────────┤││判決│97年12月22日│97年12月22日│99年10月1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一、二前經定│編號一、二前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月│刑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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