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3年度台聲字第5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3年台聲字第5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台聲字第五五六號
聲請人保羅‧艾德布魯
珍‧法蘭茲J共同代理人姜婷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甲○○為養子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指定台灣台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朱錦娟
法官顏南全法官許澍林法官葉勝利法官劉福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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