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4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3年台抗字第4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瀆職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台抗字第四0三號
抗告人甲○○右抗告人因自訴檢察官瀆職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駁回上訴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二一三七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自訴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瀆職案件,經原審判決駁回其上訴,抗告人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收受判決,竟遲至九十三年二月十日始行上訴,顯已逾期,因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前段,裁定駁回其上訴,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抗告意旨任意指摘,並無理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洪文章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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