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塗銷信託委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37號原告 陳景民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魏智香 間請求塗銷信託委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起訴狀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並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
二、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上開事項均屬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具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二)具狀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或就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為若干提出說明,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自行補繳第一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洪瑞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
書記官黃英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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