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修復漏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50號原告 賴戀婷 被告 王碧玉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原告應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得以本件管線修繕及施作全面防水工程至不會漏滲水程度所須之費用估算),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自行補繳第一審裁判費。
(二)原告如不能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能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數額加10分之1定之,即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原告並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
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洪瑞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
書記官黃英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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