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61號原告 周譽謙 訴訟代理人 黃當庭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美華施啟斌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976,4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6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
書記官廖于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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