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7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7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重訴字第70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許祖華 被告科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君傑 被告 何佳瑋 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如附表一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拾參萬壹仟貳佰肆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科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科毅公司)邀同被告陳君傑、何佳瑋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0年8月22日與伊簽立授信及交易總約定書,約定以新台幣(下同)30,000,000元為最高借貸限額。嗣科毅公司於102年8月1日、同年8月22日向伊借款2筆,約定借款金額、期間、利息及違約金計算方式各如附表二所示,清償方式為每月一日付息,屆期本金一次還清。詎科毅公司僅繳納利息至附表二所示最後繳息日,且屆期均未清償本金,尚餘如附表一所示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未予清償。陳君傑、何佳瑋為本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法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授信及交易總約定書暨申請書、撥款申請書、申保人借款資料查詢單、放款往來明細查詢單、利率變動表等件為證。而被告就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則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自堪信為真。
四、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息;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民法第272條第1項已有明文,而所謂連帶保證債務,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最高法院45年度第1426號判例參照)。又連帶債務人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且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273條亦有明文。被告科毅公司未依約繳納利息,屆期亦未清償本金,尚欠上述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予清償,而被告陳君傑、何佳瑋為連帶保證人,依前揭規定,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欠款、利息及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甯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書記官張家瑜┌──────────────────────────────────────────────────┐│附表一:103年度重訴字第70號,本金合計13,543,849元│├──┬──────┬─────┬──────┬────────┬──────────────┬───┤│編號│應給付金額│利息期間│利率│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備考│├──┼──────┼─────┼──────┼────────┼──────────────┼───┤│001│4,514,616元│102.11.14│年息2.94%│102.12.15│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者(即至│││││至清償日止│││103.06.14止),按左開利率10││││││││%,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002│9,029,233元│102.11.14│年息2.94%│102.12.15│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者(即至│││││至清償日止│││103.06.14止),按左開利率10││││││││%,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附表二:103年度重訴字第70號之借款明細│├──┬──────┬─────┬─────┬─────┬───────┬────────┬─────┤│編號│借款人│連帶保證人│借款金額│借款期間│約定利息│約定違約金│最後繳息日│├──┼──────┼─────┼─────┼─────┼───────┼────────┼─────┤│001│科毅工程股份│陳君傑│5,000,000│102.08.01│按原告4-6個月│逾期清償在6個月│102.11.13│││有限公司│何佳瑋│元│至│台幣定存機動利│以內者,按左列利│││││││102.11.29│率加年息2%機動│率10%,逾期清償││││││││計算(本件借貸│在6個月以上,其││││││││時之利率為0.94│超過6個月部分,││││││││%,加計2%後為2│按左列利率20%計││││││││.94%)│算。│││││││││││├──┼──────┼─────┼─────┼─────┼───────┼────────┼─────┤│002│同上│同上│10,000,000│102.08.22│按原告4-6個月│逾期清償在6個月│102.11.13│││││元│至│台幣定存機動利│以內者,按左列利│││││││102.12.20│率加年息2%機動│率10%,逾期清償││││││││計算(本件借貸│在6個月以上,其││││││││時之利率為0.94│超過6個月部分,││││││││%,加計2%後為2│按左列利率20%計││││││││.94%)│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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