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75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75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7539號債權人 宋瑞琪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曾玟竹曾家偉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 曾信錦 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二、請改列被繼承人曾信錦之全體繼承人為本件債務人,始為適格。
三、請向家事法庭查詢被繼承人曾信錦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限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或法院有無受理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等相關繼承事件,並提出查詢之法院公文。
四、提出票號AZC0000000、AL0000000、PX0000000號支票之退票理由單。如無法提出,則請改以票據以外之其他法律關係請求之,並表明該法律關係之原因事實,如無約定利率,亦應改以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請求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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