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再字第3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再字第314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梁修偉 上列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99年度上更㈠字第81號,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之第二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其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同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25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王炳梁
法官周明鴻法官黃雅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雅云中華民國100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