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6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2631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
張庄遠 丙○○丁○○戊○○辛○○ 余緞妹 庚○○ 葉雙春 己○○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掬水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全體聲請人之簽章。
三、請釋明相對人公司營業址。中華民國99年10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