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221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22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2213號聲請人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49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0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益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0月28日
書記官蔡月女┌─────────────────────────────────────────┐│附表:99年度除字第2213號││證券種類:本票│├──┬─────────┬────────┬─────┬─────┬───────┤│編號│發票人│受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新臺幣)│├──┼─────────┼────────┼─────┼─────┼───────┤│001│三晟國際有限公司陳│華泰商業銀行股份│90年3月2日│91年3月2日│32,355,000元│││文和│有限公司││││││ 陳文和 │││││││ 陳許金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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