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聲減字第6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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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聲減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6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業務侵占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業務侵占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4年4月間犯業務侵占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上易字第109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緝字第1766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蕭權閔
法官李嘉興法官吳進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
書記官余忠峯